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給付執行業務所得是否需幫其扣繳補充保費,需視其投保身分而定,就公司而言,若取得的是建築師事務所之收據,則無需幫其扣繳補充保費,若取得的是個人之收據,需請建築師出具投保單位證明,若係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則免扣,若係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則應扣繳補充保費。另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因此,建議貴公司若未依規定扣費應儘更正補繳以免遭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建築師會在事務所內投保健保,所以每次支付建築師勞務費時,超過2萬要代扣所得稅10%,不用再扣繳健保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給付建築師之執行業務所得金額超過2萬元,依法應扣繳所得稅10%,並於次月10日前繳交國庫;至於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部分,如該建築師檢附投保單位(如建築師事務所)出具在保(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證明者,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如果不符合免扣取補充保險費而未依規定扣繳者,可自動向健保署申報並補繳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