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所述情況,台灣分公司直接與國外加工廠及買受人分別簽有獨立之契約,並分別收付帳款,且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國外總公司及加工廠僅係依台灣公司之託將貨物送交所指定之人,故台灣公司會計宜按進銷貨處理。由於有關貨物之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原料及加工後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不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惟應列入營利事業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注意向總公司之進料價格,不得有不符常規之損益安排。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狀況,係向韓國購買材料,並委由東南亞加工,最後買給歐美客戶,物流不經過台灣,但收付款項及外包費均由公司負責,此型態可參考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所述情況,台灣分公司只負責收付款及外包費,材料購買及外包費憑證應都是外國憑證,由於貨品進出口都不在台灣,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惟必須注意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購料款.外包費及銷貨收入均須納入所得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