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簡言之,您應確認是買賣房屋還是買賣預售屋?前者是房屋已完工並完成交屋及過戶手續,登記至自己名下後再出售,屬於不動產交易,始有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之可能;而後者是於房屋尚未登記至自己名下,即轉讓予他人;俗稱預售屋紅單轉讓,屬於權利交易,並不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另二者在稅法上均屬財產交易,如有所得均應申報個人所得,併請注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您於107年購入預售屋,並於108年出售,再於108年11月又購預售屋,若這些預售屋均尚未完工且完成過戶,亦無可能設籍於此,因此並不符合自用住宅之定義,自然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