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抵繳股款稱以股作價。2.依財政部民國(下同)69年5月5日台財稅第33561號函釋,公司股東以他公司股票抵繳股款(下稱以股作價),抵繳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該股東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因此此部分亦不用課稅。惟貴公司並未發行股票,因此抵繳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便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和所得課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5月25日的提問,已於27日答覆:「公司股東將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採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成為另-投資公司之股東,其股份移轉,股東個人如因此產生之所得,應列入綜所税之財交所得」。係因以股作價即相當於將股權變售給增資之公司,而就應得價款繳納增資股款。又由於股東持有股份之權利憑證,非屬經簽證發行之股票,僅能稱之為股單,不是證券交易法所指之證券,故其交易所得依税法規定,不能歸屬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綜所税,而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