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 80 條,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貴公司申報營所稅若在所得額標準以下,國稅局會視申報狀況採用書面審核或調帳查核認定,此為所得稅法明文規定之稽徵方式,若書面審核或調帳查核有問題,查審人員會請貴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確定,並不會因為貴公司申報低於所得額標準就直接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所得額標準計算課稅所得之公式應為(營收淨額*所得額標準+業外收入-業外損失),與上述所提之計算方式有差異,稅局可以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對公司調查,若依正確公式調查計算出之課稅所得較多,可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對公司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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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營利事業採所得額標準申報在計算時,以其營業收入*所得額標準純益率+非營收-非營損=課稅所得,與擴大書審率之計算方式不同,貴公司計算有誤,可洽承辦人了解補稅方式,不一定會以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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