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藥師為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產生之收入,如何計列執業所得,依財政部頒訂之「醫療院所所得稅計算原則」,108年度藥局所得稅按健保總收入(藥費+藥服費)6%計所得。可區分藥服費者,以藥服費65%列所得;無法區分藥服費者,以健保總收入6%計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可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參考表中查詢部分負擔金額,參考網址:http://sc-dr.tw/content-detail.php?type=4&id=3178,另更新108年藥師費用率標準, 未申請區分藥服費計算之費用率標準為94%,即若健保收入為5000000元,部分負擔為200000元,執行業務所得為:5,000,000x(1-94%)=300,000 部分負擔: 200,000x(1-94%)= 12,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