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給投資公司,屬於股權轉讓交易,若為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股票,係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為有限公司或未印製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權買賣交易屬買賣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行為,應申報所得稅。不管屬上述何種方式,於申報營所稅時皆應填寫股份轉讓通報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股東將未發行股票之股權,採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成為另-投資公司之股東,其股份移轉,公司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股份轉讓通報表,轉讓原因標示為「6-其他」,股東個人如因此產生之所得,應列入綜所税之財交所得。但投資公司如係採購入方式取得股權時,該股東既已無股權存在,就不可能再有所謂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情事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公司股東若有轉讓股份均須填寫股份轉讓通報表 2.股東是否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與股份成交價格及轉讓時原始成本相互減除後是否有所得有關;另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發行股票,投資人出售該公司股份,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其轉讓價格超過成本部分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繳納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