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購買大樓地下室作為廠房,因此支付之除新裝潢費用,可列為固定資產之房屋附屬設備,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10205項次房屋附屬設備-商店用簡單設備及隔間耐用年限為3年,您可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以不短於此表之年限攤提,若評估未來無剩餘價值可不留殘值。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207#lawmenu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拆除費用若可區分,可作為兩間不同戶號房屋之改良成本,按房屋剩餘耐用年限攤提;若拆除費用無法區分,可列其他資產,折舊年限可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目前稅法規定已可不需留殘值2.若可個別區分則可併入房屋之改良成本,按房屋剩餘耐用年限攤提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