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是指台灣廠商接獲第三國廠商(如美國)之訂單,但是台灣廠商自己並不在台灣生產該訂單所要之商品,而是透過在大陸所投資之企業生產該商品,並直接將商品從大陸運給第三國廠商。就法律面來觀察,上述訂單是在第三國廠商與台灣廠商間成立了買賣契約,台灣廠商直接收取了商品價金;至於台灣廠商與大陸廠商間則通常是存在「委託生產製造」的契約,大陸廠商並依台灣廠商之指示將商品直接運給第三國廠商。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由該供應商直接對上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如何列帳?營業稅如何申報?
一、應按列帳方式區分:
(一)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者,得按其收付差額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及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出貨單...等)適用零稅率。(財政部75.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78.11.23台財稅780691662號函)
(二)該經營三角貿易之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者,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則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二、如何認定列帳方式:(財政部93.9.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94.1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一)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行為,應以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檢具證文件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二)經營前開三角貿易之國內營業人,如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行為,應以收付全額分別認列進貨成本及銷貨收入,無需申報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日騰
榮譽會計師
A:台灣接單、境外出貨並交貨已為國際貿易之常態,類此三角貿易交易型態營業稅是否可以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依該筆交易是否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定。接單之營業人如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該三角貿易之交易係居間性質,得按貨款收付之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之規定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係屬買賣之性質,列帳之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及目的地均屬境外且貨物未進入我國境內,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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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財政部 82/8/11 台財稅第 821493951 號函: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 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 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 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編者 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所以若由台灣押匯大陸出口,則應將大陸實際出口金額(以大陸供應商名義出口)與實際銷貨訂單結匯收入之差額列為佣金收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