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獨資與合夥事業都不算是法人,基本上與負責人連結在一起,因此,負責人提供自己物品給獨資或合夥事業使用通常不另計負責人收入(或事業費用),等最後結餘,再將當期盈餘歸給負責人的營利所得。
當然,負責人也不會申報薪資收入(獨資合夥的薪資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首先,設算租金收入是國稅局依稅法規定自行幫您計算,而非您自己計算,此點需先釐清。其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因此負責人將房屋無償供合夥人與自己營業使用,會被國稅局設算租金收入。但若商號自己申報租金費用,實際支付租金予負責人,並於年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則國稅局一般會依照公司申報之費用認定,不會再逕行調整(除非予行情差異過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