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本條所指登記事項不為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其登記與否僅為對抗要件,尚非生效要件(本部93年6月21日商字第09302090350號函參照),因此有限公司變更名稱及修正章程,於股東依公司法開會通過後即達到生效要件,因此於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以新公司名稱為主體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表應以新公司名稱辦理),至於股東同意書應以舊公司表頭加新公司名稱大小章辦理。至於若承辦人員有不同見解,則以承辦人員意見為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修正章程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修正後公司章程,均使用新的公司名稱及新的公司印章;股東同意書則使用舊公司名稱蓋舊公司印章較合乎時序,如為避免不同承辦人有不同意見,股東同意可於空白處加蓋新公司大小章,並敍明「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更為週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個人做法給您參考: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會以新公司名稱申請與用印(可附帶填上變更前舊名稱),這樣可與送件之附件資料如章程及變更登記事項表之用印一致,股東同意書使用變更前印章及舊名稱(更正上一封誤植);至於若承辦人員覺得有不同意見,因為核准權限在承辦人員,則以承辦人員意見為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