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第34條,權利金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依應計基礎認列收入。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另依據第18條,若費用無法可靠衡量時則不能認列收入,及第22條,若勞務應於一特定時間履行,為其履行之勞務並不確定時,應於該特定時間內按直線法認列收入。綜上,貴公司3/1收到加盟金5000元及技術移轉金5000元,需先確認是否有應付之義務,若加盟金合約中有協助尋找店面或訓練員工之義務,則應於該勞務完成時,才能認列收入。另若合約中約定可於特定時間內使用某商標,但加盟業者可隨時解約,則此授權費亦只能在特定時間內攤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您所述應該是3/1認列之合約負債總額為9524,109~111年應認列之合約收入3968.4762及794才為正確;若依合約內容該技術移轉認列收入時點為分期認列(兩年內平均攤提)且原始合約負債為5556,則109年應由合約負債轉列收入2315,110年應轉列收入2778,111年應轉列收入463,請釐清合約負債總額為何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