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單純借錢(股東往來)屬於關係人交易嗎?是的,股東往來當然是關係人交易。2.股東往來雖然是關係人交易,但若符合1.營收+非營收小於3000萬。2.利息支出小於400萬。等規定,則不屬於營所稅申報書B2的揭漏範圍。3.依 貴公司情形,僅有股東往來但無利息支出,則可免填B2。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據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95年度以後有與關係人從事交易且符合以下標準者,自辦理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於申報書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一、營利事業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揭露符合第2點規定之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一)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外有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二)營利事業依租稅減免法規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者。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不適用之。所稱租稅減免法規,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租稅減免附冊所列之法規。(三)前(一)、(二)以外之營利事業,全年收入總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依您所述負責人將自有款項借給本公司(帳列股東往來),並不屬於上述關係人交易定義,應勾選「本營利事業無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免填下列二、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揭露標準及第B2頁」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