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國稅局之解釋說明,公用事業產製帳單抬頭為105年1月後者: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2016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詳:《2016 新制上路(四):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費等公用事業費用,過去在紙本收據時代,取具抬頭為「出租人」(房東)之收據,仍准予申報扣抵。然而,在電子發票時代,營業人應取具抬頭為「承租人」(房客)之電子發票,始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營業人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為正確用戶名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