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應稅貨物出廠時,就應繳納貨物稅,所以產製廠商如果因營運情況的需要,必須將未稅貨物移存到廠外的專用倉庫,應按照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而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時,會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另產製廠商在移運未稅貨物時,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1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2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第3聯由產製廠商存查。等到未稅移運貨物運出倉時,再依規定申報繳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63條規定,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登記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未稅倉庫之程序及文件請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09W/OLFETWO02/0,原則上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貨物稅,其他管理與報繳細節,可洽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至於稅法效益上,主要由於延緩成品出廠課稅之時間,不因工廠倉庫容量不足而急於運出廠區即需報繳貨物稅,可先運至未稅倉庫儲存,俟該批次訂單出貨時再報繳貨物稅,以減少作業次數與資金周轉成本。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