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所謂銷售折讓是指由於商品的質量、規格等不符合要求,銷售單位同意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減讓。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或者統一發票已開交買受人以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即應取得銷貨折讓單。而所謂賠償收入,若因供應商乙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並造成營業人甲之損失,經協調後營業人甲向供應商乙請求之損害賠償款,則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得免由營業人甲開立統一發票。貴公司依前所述情事類似於免開發票之賠償收入,惟應保留相關賠償及和解之證明文件並於稽徵機關調查時提出說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建議可開立進貨折讓單給廠商從應付帳款中扣除2.進貨折讓單內容也會有稅額,惟實際金額如何開立,應該視貴公司與廠商協議款項美金1000元是內含稅(開立進貨折讓952元及稅額48元)或外加稅(開立進貨折讓1000元及稅額50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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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冠羽
榮譽會計師
A:1.應開立進貨折讓由應付帳款中扣除,若開立發票向廠商請款則會造成進貨虛增、收入虛增。
2.進貨折讓開立USD1000*台幣匯率,原則上因當初與廠商協議客訴賠償一人負擔USD1000總數,故稅額應已內含於USD1000總數之內,除非廠商願意再多支付稅額,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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