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國
榮譽會計師
A:監察人與公司間係有償委任之關係,依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監察人之報酬準用董事規定。然監察人之法定職權乃監察權、董事(會)不法行為制止權、召集股東會之權、代表公司之權及列席董事會等權,參照公司法第222條明文: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因此監察人不可兼任工程部人員,亦不得受任執行上開法定權限以外之事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主要是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三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並非受公司僱用之勞工,且公司法第二二二條復又規定公司之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故依公司法委任之監察人既非僱用之勞工,亦非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故依法不具參加勞工保險之資格,投保單位如已為監察人申報加保者,依實務經驗,勞保局勢必依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加保期間不計勞保年資,且追還加保期間已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並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退還已繳納之保險費,因此,公司監察人若兼任公司人員勢必面臨此一挑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