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6頁,捐贈限額之計算,除(一)是核實認定,另(二)、(三)、(四)、(五)公式中有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非營業收益-營業費用-非營業支出,公司是批發及零售業,現金股利收入所得會歸類在非營業收入總額項下之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該現金股利收入於申報時是免稅,故不計入於非營業收益內,所以股利收入計算捐贈時需減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參考財政部78/02/10台財稅第781139831號函之規定,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種類列有投資項目者,買賣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因已分離課稅,准併入營業收入總額,計算職工福利金列支限額,但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部分,因實質免稅,則不應併計。因此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免稅股利應於捐贈計算時予以減除,方為合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