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內容,有相當之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承攬契約」則著重完成一定工作,承攬人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二者性質顯不相同。所以僱傭契約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雇主亦應依法令規定為其投保勞健保;而承攬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若其承攬金額每月平均高於20萬元,已達設立營業登記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因此,若貴 公司與個人簽定的是每月平均低於20萬元的承攬契約,則可以契約、簽領之收據、扣繳憑單作為記帳之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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