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按公開發行公司若有以低於面額發行股票者,應於發行時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應先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準此,尚無來函所稱發生「本期純損」之情事。復按公司法增訂第168條之1規定,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件併案辦理,併為敘明(本部91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214760號函參照)。
(經濟部97年4月3日經商字第09702034950號函)如上述若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應不可折價發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若貴企業是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可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1項規定,發給員工之認股權憑證,其約定價格應符合公司法第140條之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員工持有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購新股權利時,公司應發行新股以供其認購之,不受每股金額為新臺幣10元之限制。
若貴企業是公開發行公司,以低於面額發行股票者,應於發行時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應先借記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若當有不足,則應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239條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公積轉增資),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法定盈餘公積僅有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之功能,並無法彌補資本公積。另公司若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於發行時應以面額貸記普通股股本,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若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應不可能有折價發行之情形(上述所提情況違法);若為公開發行公司,其面額與發行價格間之差額應先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項下之未分配盈餘。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