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獨資合夥組織因為不具法人人格,所以債務應由負責人負最後擔保,這應該是您所陳述沒有擔保上限問題。
有限公司已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款為限,對公司債權人負責,這就是""有限""的意義。
而在實務上,一般公司帳務常與負責人個人帳務有牽連,等到公司將來出現債務不足清償時,法官常會不准公司破產清算,因為在法官眼中,園負責人已經先跨越了債權人優先,負責人次之的界線,也就是個人與法人(公司)資金混合在一起,所以不會輕易讓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出資額或股款為限度結清經營者責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公司是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
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謝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依您所詢,若擔保上限是指股東(或投資者)對公司(或被投資事業)應負責程度,則有限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商號(分獨資及合夥)則由獨資主及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商號本身無法清償負責時),股份有限公司則以所認股份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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