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此筆收款及付款之間的差額,應列為兌換損益,為當期已實現損益,可以認列,也不會被剃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現行稅法規定對於營利事業發生之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並已實現者,始得認列,倘營利事業因交易發生日與結清日分屬不同會計期間,而依企業會計準則於資產負債表日按該日即期匯率換算兌換損益,因屬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因此,貴 公司帳上之兌換損益若是去年度期末外幣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依年底匯率評價所產生的,則屬未實現損益,於申報營所稅時,應予帳外調整減列。至於是否需做迴轉分錄,則依貴 公司之作帳習慣,沒有強制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