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首先,依民法第127條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其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對方超過2年之帳款已超過民法之請求權時效,其次,租賃事務機之費用,貴 公司應該於發生年度認列費用,雖未取得發票,但仍應以應付費用入帳,並不因為對方不來請款而不需要入帳,因此,若這張15萬元的發票有註明是105-108年的費用,則有可能因為過期帳於申報營所稅時被剔除,除非有特殊理由可說服國稅局是無法確知之費用。相關法條請參考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4條: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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