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貴公司之海外債券基金轉換產生損失分錄應為借:金融資產(轉換後之資產) xxx 借:處分資產損失xxx貸:金融資產(轉換前之資產)xxx,由於公司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規定,因此,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於申報營所稅時直接認列損失即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買海外資產的投資不在免徵證券所得稅範圍,所以還是要如實申報納稅。
如果該項資產已經處分,就借記銀行存款與資產處分損失,貸記該投資資產。
如果尚未處分,只是帳上損失,那就借記損失,貸記備抵損失。但因為損失尚未實現,故應在帳外調整扣除,也就是該損失報稅時暫不申報的意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