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伙食費,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因此,貴公司實際供給員工伙食,在每人每月2400元範圍內,可認列為伙食費,超過部分,需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若未轉列或無法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則無法認列為伙食費。另伙食費之合法憑證,除小規模收據外,尚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若貴公司每天訂餐由公司支付員工餐費代替支付員工每月定額伙食代金,並取具免用統一發票,是可以認列為伙食費,但須注意每人每月仍有最高2400元限額之規定,且須備妥每日員工領餐簽名或蓋章之名單,若超過該限額部分則需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若未轉列或無法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則無法認列為伙食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你好:
若該項支出確實由公司支出費用項目.即可以認列為公司的費用.但根據稅法的規定.認列伙食費有限額的規定.基本上認列伙食費的限額為每人每月2400.若超出該限額.帳外上會予以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