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83條,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因此,貴 公司採擴大書面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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