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112條規定,災害損失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五年內平均攤列。惟損失分年攤銷並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因此,若 貴公司有出具財務簽證的需求,建議以帳外調整方式處理災害損失,即於發生火災之當年度於財務上認列全數損失,稅務上調整為每年認列1/5之損失,但若貴 公司僅為稅務申報考量,則僅符合稅務上的規定,於發生年度做遞延費用,每年攤銷1/5之災害損失,也屬可行。另外,貴 公司認列災害損失前,應先減除保險理賠金額,以扣除火災保險理賠後之損失做為災害損失認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1.災害發生分錄:借/災害損失(第一年損失)及其他非流動資產-災害損失(第二到五年損失合計) 貸: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或存貨)淨額 2.第二到五年每年分攤分錄:借/災害損失 貸/其他非流動資產-災害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