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若此為合法成立之職業團體,其捐款收入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一般來說是免稅的,另捐贈者若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另要注意個人贈與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之規定,至於營利事業對於職業工會之贈與於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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