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除陳會計師之回答外,補充貴公司此筆三角貿易交易之會計處理。參考財政部 77 年 8 月 18 日台稅財稅字第770572584 號解釋。
實務上有關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 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G3 報單;統計方式:90)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貴 公司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應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 貴公司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則應以 進、銷貨,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您好:依您所述,貴公司交易應是屬於貿易商的概念,實際認列之訂單收入僅為A國客戶給貴公司之訂單金額減去B國廠商出口報關金額之差額,貴公司應是針對該差額開立Invoice給A國客戶,另B國廠商則針對出口報關金額開立invoice給A國客戶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