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如同陳會計師所言,對境外收取服務收入,而被扣除之境外所得稅,應帳列「所得税費用」。此係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因此總部設在台灣的跨國企業,境外所得若在國外已繳稅,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在限額內扣抵。但是有兩個前提,一是納稅人須檢附所得來源國提供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二是扣抵數不得超過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若所得來源為中國大陸,雖不屬於海外所得,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大陸已繳納稅款,也可扣抵在台稅額,可扣抵金額上限之算法,也與前述海外所得算法相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對境外收取服務收入,而被扣除之境外所得稅,帳列「所得税費用」。依我國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