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倘其費用或損失非在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無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於次年度以過期帳列支。因此,貴 公司以悠遊卡支付停車費並非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之情形,因此並不能認列以前年度之停車費。再者,停車費之合法憑證為繳費收據,而非交易歷史紀錄,因此您尚需要下載停車費繳費憑證,方可作為合法之入帳憑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