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1號所得稅會計,第2條:所得稅包括以課稅所得為基礎之所有國內及國外稅款。因此,貴公司之佣金收入於國外被扣繳之稅款亦屬所得稅費用,佣金收入應以總額入帳。嗣後再依所得稅計算可扣抵之國外可扣繳稅額。(補充說明:境外所得若在國外已繳稅,申報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在限額內扣抵。但是有兩個前提,一是納稅人須檢附所得來源國提供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二是扣抵數不得超過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營所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還是要將全額列為佣金收入,國外所繳之費用以所得稅費用入帳,亦即借銀行存款XXX所得稅費用XXX,貸佣金收入XXX。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