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因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之性質,與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故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若貴 公司承租汽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租賃會計中有關融資租賃之規定,則應依融資租賃之會計認列租賃資產而非租金支出。融資租賃之會計處理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冠宙
榮譽會計師
A: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本部75/04/15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已有規定。依上述解釋函令所述,貴公司融資租賃之車輛若係屬乘人小汽車,其租金支出發票不可扣抵營業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