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從事進、出口貿易之營利事業,應依實際之購買價格作為進貨成本,如以關稅之完稅價格或營業稅稅基當作進貨成本,或重複列報運費虛增成本或費用,將依法剔除補稅並處以罰鍰。而營利事業從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因此貴 公司自國外網站訂購材料,應依Invoice上的價格作為成本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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