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實體黃金及黃金存摺免營業稅,但出售時仍應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申報。
2.由於證所稅停徵,因此,境內發行的黃金期貨、ETF(及黃金基金)的價差皆免稅。
3.境外黃金基金的獲利除了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國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贖回基金再申購新基金)或合併消滅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3.實體黃金及黃金存摺: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4.計入基本稅額之規定: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者,如境內發行之黃金期貨及黃金基金免所得稅,故應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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