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若是出售標準化之電腦軟體,例如:遊戲軟體、文書處理軟體、辦公作業系統套裝軟體等,可與硬體一樣視為商品,而非權利金,分12期請款,屬分期付款銷貨,依查核準則第16條規定,應使用全部毛利法、普通銷貨法或毛利百分比法。至於發票如何開立,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