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Dear 翁 先生/小姐
一、在補繳年度,入所得稅費用。
二、被國稅局核定增加所得扣除營所稅,該稅後盈餘應於補繳年度次年五月申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加計 稽徵機關調整盈餘,並自行列印繳款書繳款,檢附於申報書上傳附件,供稽徵機關備查。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補繳以前年度營所稅屬會計估計變動,於補繳年度做所得稅費用即可,跟補繳年度之隔年5月申報未分配盈餘有關連嗎? 是的。假設國稅局於108年10月查獲公司107年漏報收入,補繳107年度營所稅,但由於107年度盈餘於108年6月股東會決議發放時尚未計入此漏列之收入,因此也未分配,導致109年申報107年未分配盈餘加徵時,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收入減除已分配盈餘及法定公積之後會產生未來得及分配的盈餘而需要繳稅的情形。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