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營業稅法第三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行為。
參考財政部賦稅署750703台稅二發第7556592號函內容:○○公司進口奶粉無償救濟貧寒及捐贈慈善機構,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因此,商品捐贈給慈善單位,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人與買受人為自己公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以自己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轉供捐贈之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以營利事業本身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併入捐贈科目列支,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此捐贈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並取得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等收據或證明。該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譬如,以生產衣物商品為業之A公司,將公司生產棉衣產品100打,每打成本600元,時價840元贈送紅十字會,應以A公司之名義按時價開立發票金額84,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其營利事業捐贈之會計處理為,借:捐贈64,000元(成本60,000元與銷項稅額4,000元)貸:製成品60,000元;銷項稅額4,000元。由於是開給自己公司的發票,因此當然是三聯式發票(二聯式是開給個人的),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