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而溢繳的稅款,亦應准予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回。因此,就貴 公司之情況,可在規定期間內(繳款日起五年內)更正申報,至於已核定之情況,若貴 公司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後,並未於法定申請期間內申請復查,並已如數繳納稅款時,在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可在5年核課期間內申請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同理,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請期間內提出具體證明,主張有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情形而申請更正退稅,參照後述經復查決定確定案件仍得提起退稅之見解,在有核定通知書且繳納稅款案件,營利事業仍應可辦理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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