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實務上,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2.不足月者,應以日薪乘上「出勤日數」給薪(至於例假日與休息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3.結論,月薪制工作者,每日薪資一律:月薪除以30,不足月者再乘上「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如題假定平均日薪1000,1/16到職,當月的在職日數應為16天。故1月份薪資為160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應聘人員若為計月者,民法第123條第2項有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故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故正確計算勞工薪資為【月薪*當月實際工作天數(含例假日/休息日)/3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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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伃
榮譽會計師
A:一般來說企業在計算薪資時,不論哪個月份皆使用30天計算每日薪資,但在計算月中到職之員工薪資時會以實際當月天數扣除未到職之天數,案例狀況為31-15=16天,避免員工無薪上班日之狀況。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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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依月薪總額除以30日後,算出每日應給付的資薪金額。
但在以上的原則下,很多公司就使用「扣除法」來計算未滿一個月的薪資,所以3/29到職者,就會把月薪扣除28天的工資後,僅給一天的工資。但是員工在三月實際出勤日事實上是有3/29、3/30及3/31,一共三天,應得到三天的工資,若是錯誤地使用「扣除法」來計算大月工資,恐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所以1/16到職,當月的在職日數應為1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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