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關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該條例適用於營利事業於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並匯回之投資收益,即能適用該條例規定之特別稅率。符合該條例規定者,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為10%。因此,首先必須檢視您在台灣的母公司帳上是否有此大陸之長期投資,且直接或間接持股必須大於20%,因此獲配之投資收益匯回才符合此條例之規範,才可向國稅局申請,申請後國稅局將就適用要件進行初審,並洽受理銀行依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核及申報作業,前開審核均通過後,申請人始得至受理銀行辦理開立外匯存款專戶並將資金匯回存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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