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勞動契約是屬於「諾成契約」的一種,只要勞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即為成立。簡單來說,到職的時候針對工時、薪資與休假等各項勞動條件,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就可以締結勞雇關係,並不是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才算數,就算沒簽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那到底要不要以書面方式約定呢?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只要有聘雇關係建議勞資雙方以書面方式訂定勞動契約。
在沒有特別約定與牴觸法令的情況下,勞動條件當然都是應按法令的基準與規定,但有些雙方可自行約定的項目,例如薪資的數額、工資項目、工作時間的起迄、休假的安排或請假的最小單位等等,這些法令未定而交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的條件,建議在勞動契約以書面記載清楚,使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余政恩
榮譽會計師
A:您好:1.雇傭關係是否要簽約?建議要簽約"勞動契約"保證勞工及資方的權益,做為雙方紛爭時的依據。2.正式員工呢?不管是新進及已雇用員工均建議簽"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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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雇主在正式任用前,常會要求勞工『須通過試用期才能成為正式員工』,現行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勞雇雙方可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而勞工需證明自己具備資格,通常會接受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間勞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雙方約定勞動條件應遵循勞基法規定,不論試用期屆滿與否,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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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台灣現在的勞資關係有時會比較緊張,遇有糾紛告上主管機關之後,往往也比較偏向勞方,所以建議不管是正式員工或兼職員工,都可以簽訂合約,以兼顧雙方權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