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宛璇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雇主在正式任用前,常會要求勞工『須通過試用期才能成為正式員工』,現行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制度,勞雇雙方可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而勞工需證明自己具備資格,通常會接受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間勞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並無不同,雙方約定勞動條件應遵循勞基法規定,不論試用期屆滿與否,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巧玲
榮譽會計師
A:究竟是演講鐘點費還是授課鐘點費經常造成大家困擾,以下為財政部910910新聞稿,提供大家進一步了解: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演講酬勞應以何種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常困擾許多扣繳單位,國稅局說明其區分方法,簡單的說,如屬訓練研習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如非屬訓練研習課程之一部份,祇是單純的請講師就某一議題做專題演講,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50);此外,若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9B),可以定額免稅,但如果該項收入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收入,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超過之所得部分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最後有一個觀念如果弄清楚,相信對於分別「薪資」或「講演鐘點費」就不會再混淆,關鍵就是此處所指的授課人員,不因身分而有所不同,此處所指的課程,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換句話說,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於整個訓練課程之一部份,則其領取之酬勞仍屬「授課鐘點費」,所得類別為薪資,不能歸類為「講演鐘點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簡單的說,1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2是屬於薪資, 扣繳率詳下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027/4663260812578995368?tagCode=
另外,除了要扣繳所得稅外,還要注意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扣繳,執行業務所得若達2萬元要扣繳1.91%,兼職薪資若達基本工資亦要扣繳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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