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個人捐贈現金500萬給佛堂,若佛堂係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以下簡稱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則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且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則應課徵贈與人贈與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依遺贈税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捐贈對象之佛堂如係屬經法院登記成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宗教團體,則對其捐贈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可以免徵贈與税。如佛堂不符合上述規定要件時,也可考慮在不超過個人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分年捐贈。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張上元
榮譽會計師
A:您好: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若該佛堂屬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對其之捐贈則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納贈與稅。可以詢問該佛堂是否符合上述之條件,再來判斷是否需課徵贈與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