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據勞基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所有特休假,都應由雇主發給工資,這筆不休假獎金屬於加班費的一種。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基於雇主需要而出勤執行職務、支領的加班費,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都可以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而依據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因此,若員工於年底計算尚有7日特休未休,則應折算7日免稅薪資予員工,與加班費46小時免稅之規定無關。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陳重佑
榮譽會計師
A:1. 一般中小企業並不會按月核算未休特休假,而是員工當月請特休時,然給付一般月薪完事。
2. 若公司已經核算未休假負債,例如46小時,則員工使用時,再冲轉未休假負債。
3. 超過46小時以上部分,應該列為給付當月薪資,並記入全年薪資給付總數,次年一月以總數辦理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