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從事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若已完成接單、轉單之勞務提供,即使尚未收到款項,仍應依權責基礎之入帳原則,於「勞務提供完成日」列為銷貨收入處理,此與營業稅規範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銷售額以「收款日」為準有所不同。因此,貴公司應於接單及轉單完成時,認列佣金收入。借:應收帳款或現金或銀行存款261,000 貸:佣金收入5,800 代收款 255,200,於付款時,借:代收款 255,200 借:兌換損失 22,000貸:銀行存款 277,200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錦隆
榮譽會計師
A:首先,如果兩頭在外之佣金收入,可選擇申報或不申報401,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其次,此筆以台幣計算之佣金為虧損,無法申報,亦即不用申報。最後,此筆損失可列入兌換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