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貴公司如係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
(2)貴公司購買該國外軟體,如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供公司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無須代扣繳所得稅。
(3)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規定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我國課稅所得額計算=營業收入×核定淨利率×核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