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就目前法令而言,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如果是以個人身分買賣海外基金則屬於個人之海外所得,是納入最低稅負制中來課徵。最低稅負制某種程度算是一種「富人稅」,因為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會被課稅:一是個人海外所得要達到100萬元,二是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全年所得超過670萬元。三是計算出來的最低稅負制之基本稅額還要大於綜所稅的一般稅額,才需繳納差額。因此可以試算一下若老闆以個人名義投資,也許可以不需繳到此筆海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海外利息所得43987和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662--應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2)要KEY在【35 投資收益】欄位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