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企業在報稅時,財務跟稅務上有常見的四大差異,報稅時記得進行帳外調整,包括超出稅法規定的列支限額、經營業務外的損失、未實現的損失、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等,在財會上可認列,但在稅法上卻不予認列費用或損失。首先,稅法上針對特定費用,有訂定列支限額標準,包括交際費、捐贈、折舊等。以交際費舉例,公司做公關、招待客戶時所列報的交際費,會依據進銷貨淨額、行業性質等,分設不同上限。又或者像企業捐贈政治獻金,也有規定上限,可扣除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其次,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之外的費用、損失,在稅法上也不得認列,常見像是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三種常見財稅差異則是未實現的損失,舉例而言,某公司在201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上,列報了200萬元兌換虧損,在財務處理上,是在會計年度終了日先估列了這筆虧損,但實際上,到了2016年底,這筆貨款都還未支付,儘管匯率變動,但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應列入。
第四種是「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費用必須跟著收入走,當收入在某一會計年度認列,所有相關成本也應在同年度列為費用,以便收益配合、正確計算損益。
公司編制財報時,是依據一般會計原則處理,但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財稅間的差異,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調整課稅所得,以免短漏報挨罰。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俊達
榮譽會計師
A:Dear 施先生/小姐
若只申報扣繳營業稅部分,請參考營業稅法19條列支,而營業稅申報完畢,進行營所稅入帳時,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一、營所稅列支部分:所得稅法第 38 條
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業稅列支部分:營業稅法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曾伊齡
榮譽會計師
A:非屬公司必要之支出.均不能報列為費用.例如罰款等.有部分費用申報所得稅上會有限額之規定.雖可以列帳.但不能超過規定的限額.超限者會被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