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禮賢
榮譽會計師
A: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私有土地以換取容積獎勵並移入接受基地,該土地雖已由原所有權人移轉登記予各縣市政府,惟因原地主已相對取得容積權益,可增加接受基地建案樓地板面積,故捐地換取容積獎勵,非屬無償捐贈,該土地容積核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企業捐贈公設地換取容積獎勵,係屬資產交換,換入之無形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除非 1) 該項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質. 2) 換入資產及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均無法可靠衡量. 當不以公允價值衡量,而以換出之資產帳面價值衡量。因此,若土地容積權利無公平價值,則可以購買公設地之成本做為取得土地容積權利(無形資產)之入帳基礎,之後興建建築物時若使用此權利,自當轉入土地成本項下。另捐贈公設地予政府並無營業稅之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唐佩雄
榮譽會計師
A:(1)會計帳務處理上應將公設土地成本轉移至將要新蓋建築物之土地成本中。
(2)營利事業捐贈公設土地給政府機關可適用營業稅法第 8 條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